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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失能給付)案例1:病人若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者,是否還須在等待6個月的治療期間後,方能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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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某甲於106年O月OO日向被告A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下稱系爭保約)。嗣甲於111年O月OO日因眼睛不適就診,醫師診斷甲罹患「雙側黃斑或黃斑旁之局限性脈絡膜視網膜發炎」、「視野缺損」、「黃斑部退化」等眼部疾病,甲持續至醫院接受治療惟視力仍不斷惡化,至113年O月OO日醫師判定「矯正視力右眼可辨手動20公分(小於0.02)、左眼0.1,並經6月治療後症狀固定無法改善。」。
詎相隔上開診斷日不到一個月,甲於113年O月OO日不幸因感染肺炎導致敗血性休克而死亡。甲之繼承人依上述事實主張甲符合系爭保約所訂第六級失能,於114年6月上旬向A申請給付殘廢保險金、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等。然A於同年9月函覆,以「根據您本次提出之理賠申請資料,未符合條款約定『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為由拒絕理賠。甲之繼承人乃至本所請求法律協助。


法律問題:
之情況若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者,是否還需再等候6個月治療期間?還是可逕行主張條款約定但書「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處理經過:
本事務所代表甲之繼承人於115年1月初對A保險公司提起訴訟,經本事務所提出醫療紀錄向法院說明甲之情況縱使再行治療,症狀已固定無法改善,符合條款約定但書「但立即可判定者」,無須再等候6個月的治療期間,並援引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之相關法律見解後,雙方於115年3月初達成訴訟上和解:A保險公司同意給付保額之90%即270萬元予受益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保險字第1號給付保險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