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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殘廢案例1:接受子宮切除術的病人,因手術中產生血栓導致腦梗塞合併失語症,是否為意外事故?得否請領傷害失能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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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某甲前於83年O月OO日向被告乙投保人身意外保險主約及綜合意外保險附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嗣原告於111年O月OO日進行部分子宮切除手術(下稱系爭手術),然於術後發生腦梗塞,並致原告患有失語症。甲依上述事實主張符合系爭保險契約所訂之第一級失能,乙應給付原告失能保險金100萬元。乙則抗辯:甲於手術前即患有高血壓、第二型糖尿病及心肌肥大等疾病,本具有腦中風之風險,是原告於手術後發生腦梗塞,與手術間無因果關係,尚非手術所致之意外傷害,不屬於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險事故。

法律問題:甲手術後罹患之腦梗塞合併失語症,與系爭子宮切除手術間有無因果關係?


實務見解:

(一)按意外傷害之界定,在有多數原因競合造成傷殘或死亡事故之情形時,應側重於「主力近因原則」,以是否為被保險人因罹犯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在原因以外之其他外來性、突發性(偶然性)、意外性(不可預知性)等因素作個案客觀之認定,並考量該非因被保險人本身已存在可得預料或查知之外在因素,是否為造成意外傷殘或死亡事故之主要有效而直接之原因(即是否為其重要之最近因果關係)而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1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而原告雖於系爭手術前即有高血壓、糖尿病及心肌炎,然依系爭鑑定意見所術,原告之意識清晰、手腳活動力量正常,並無腦梗塞病史(見本院卷第321頁),是可知縱使原告為腦梗塞之高風險族群,然原告於手術前均未發生腦梗塞情形。而於手術後,原告隨即在恢復室內發生腦梗塞,手術與腦梗塞發生間之者時間密接。復比對系爭鑑定意見稱手術過程可能產生血栓及導致腦梗塞,堪認原告因系爭手術之施行,始令原告原有之血栓風險實現,於血管中產生血栓,並於發生血栓後,再造成原告腦部血管阻塞而導致腦梗塞。而可認系爭手術即為原告發生腦梗塞之主力近因。


判決全文請參: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保險字第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