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案例6:在中國大陸死亡,死亡原因記載「猝死」,有無請領意外死亡保險金之空間?
電洽
事實:
被保險人甲生前向A保險公司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契約。101年某月某日凌晨在中國大陸廣州市宿舍內就寢前與友人聊天,隨後至浴室因地面濕滑不慎滑倒,後腦部2度直接撞擊地面引起不斷嘔吐、呼吸困難,友人乃撥打電話呼叫救護車。待數十分鐘後救護車到達時,被保險人已無生命徵象,醫護人員雖當場搶救40多分鐘仍宣布死亡。
嗣後當地衛生局某醫師到現場相驗遺體後,在「致死的主要疾病診斷」欄下僅記載「猝死」二字,但有口頭向家屬說明被保險人脖子及耳後皆有瘀青發黑,推斷是後腦部撞擊地面造成內出血所致等語。嗣後受益人依保約向A保險公司申請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3百萬元。然而A保險公司審查後,略以被保險人之死亡原因為「猝死」,無法證明符合保單條款「所謂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之約定,因此拒絕理賠。受益人乃至本所請求法律協助。
法律問題:
死亡原因記載「猝死」,是否必然屬因疾病死亡而無主張意外死亡之空間?
處理經過:
本事務所代表受益人於102年6月初對A保險公司提起訴訟,經本事務所提出醫療紀錄向法院說明被保險人非因疾病死亡、傳喚證人證明事故的「外來性」以及援引最高法院有關「舉證責任減輕」之相關法律見解後,雙方於102年11月初達成訴訟上和解:A保險公司同意給付保額之90%即270萬元予受益人。
(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7號給付保險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