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病方案例2—加護病房內出現「氣管內管滑脫」事件,醫護人員是否有過失?
電洽
事實:
病人甲因罹患肺炎併發敗血症至某醫學中心急診。進行氣管切開術後,病情趨於穩定但仍在加護病房照護。依護理紀錄記載,期間曾出現「氣管內管滑脫」事件,雖醫護人員於6分鐘後重新裝上氣切管(ET),惟隨即出現血壓及心跳驟降等病危現象,施予電擊與強心劑後始回復生命徵象。同日晚間神經科醫師會診診斷「低血氧引起的大腦病變」。此後甲的二氧化碳分壓(PCO2)、白血球(WBC)、血液PH值皆居高不下,於術後6日即死亡,醫院記載死因為敗血症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家屬訴請醫院、主治醫師乙及護理人員丙損害賠償。
法律問題:
(一)醫護人員於呼吸器掉落時並未在場立即重新安裝,是否有過失?
(二)甲之死亡與係爭氣管內管滑脫事件有無因果關聯性?
實務見解:
(一)原審既謂「滑脫呼吸道之時,醫護人員並未在場立即重新安裝,醫護人員顯違反照護義務而有過失」,復又就某甲呼吸器脫落後醫護人員之處理情形,認定張立新之呼吸器脫落後,醫護人員隨即加以急救,使張立新之血壓、呼吸、血中氧氣濃度均告復原云云,其理由前後顯有矛盾。
(二)而病人甲既因呼吸困難而有使用呼吸器之必要,則其呼吸器脫落時間之長短,對於身體機能自會造成不同程度之影響。病人甲呼吸器脫落後至醫護人員發現予以處理時,其時間究竟有多久?某甲之身體機能因而受有何影響?某甲之家屬主張某甲因該呼吸器脫落醫護人員未立即處理,致其出現低血壓、心跳下降、低血氧、心室纖維顫動、昏迷、大腦病變受損等現象是否真實?如確有發生上開現象,依醫學專業知識判斷,該現象是否亦為造成某甲死亡之原因?上開事項均與判斷醫護人員未立即處理呼吸器脫落與張立新之死亡結果間有無因果關係有關,原審未詳為調查審認,遽為某甲一方敗訴之判決,未免速斷。
判決全文請參: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