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案例4:車禍死亡但血中酒精濃度超標,是否可以請領意外死亡保險金?
電洽
事實:
某乙向保險公司投保「全方位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300萬元。後於開車時不慎撞擊護欄,急救後仍不幸死亡。受益人甲依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卻遭保險公司以某乙係酒後駕車致生車禍,符合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酒後駕車,其呼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規」之除外責任,保險公司對除外事項不負保險責任,拒絕給付保險金。
法律問題:
被保險人某乙事發後送至醫院,測得其血液所含酒精成份是否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兩造因計算方式及認定標準不同而生疑義。
(一)對某乙抽血時以酒精擦拭皮膚是否會影響到檢測結果?
(二)醫院測得某乙血清中酒精值52mg/dl,惟
1、某乙在抵達醫院時,如其死亡前後會產生大量乳酸去氫酶,而醫院檢測血液採「生化酵素免疫分析法」,如此測得之酒精值是否準確足以做為法庭證據?
2、法規定義之酒駕標準係「血液」酒精濃度,是否因此產生誤差?
3、呼氣的酒精濃度與血液的酒精濃度換算比例究係2100比1,或2000比1?
註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實務見解:
(一)依據該醫院函覆法院之內容,其對於懷疑酒駕之人抽血前所使用的消毒棉片與一般抽血病人所使用之消毒棉片相同,皆含有酒精成分。據此,本件被保險人被抽血所測得之血中濃度數值,確有可能因遭消毒酒精棉片之酒精成分汙染而導致該數值偏高。
(二)
1、依據本件醫院回函,「生化酵素免疫分析法」極易有偽陽性反應發生,故僅係一種初步篩驗實驗,檢驗結果僅能提供醫療參考。其結果為陽性反應時,必須再以「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確認,始能供為法庭上證據。保險公司如欲主張被保險人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法令標準,自應再舉證以實其說。
2、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係以血液中酒精濃度做為標準,故本件醫院所測得「血清」中的酒精濃度應轉換為「血液」中酒精濃度,始得判斷被上訴人有無違法。
依據研究文獻,「血漿中酒精濃度(與血清中濃度相同)」與「全血(即血液)中酒精濃度」的比值為1.14~1.18之間,因此本件醫院所測得的被某乙血清中酒精濃度數值應再除以1.14~1.18,始為被保險人血液中酒精濃度數值,即44.1~45.6mg/dl之間(52除以1.14~1.18);
復因交通安全規則所規定的「血液中酒精濃度」的單位是「百分比」,亦即「酒精的重量/血液的重量×100%」,故分母「血液」的單位由「體積」轉換為「重量」後,某乙當時之血液中酒精濃度應為百分之0.0420~0.0435,未超過法令標準百分之0.05。
3、以某乙血液酒精值44.1~45.6mg/dl換算成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若依原告某甲主張之換算方法(除以210),其吐氣酒精濃度為0.21~0.2172;縱依保險公司主張之換算方法(除以200),某乙吐氣酒精濃度為0.2205~0.228mg/L,亦未超出法令所規定的0.25mg/L。
註2:被保險人某乙是在「無生命徵象」、「到院前死亡」的情形下被抽取血液檢測血中濃度,此時身體會大量的產生乳酸及乳酸去氫酶,將使得測定的結果異常上升,或甚至有偽陽性的可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98年度保險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註3:dl是100毫升
判決全文請參: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