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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病方案例6─檢查出病人患急性闌尾炎讓其出院,醫院卻未通報病人返院治療,是否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電洽

事實:
病患甲因急性胸痛、腹痛及冒冷汗等症狀,至A醫院急診,經急診室主治醫師乙、丙接續診斷,皆未正確判讀電腦斷層攝影檢查影像,亦未會請放射科醫師協助,致未發現甲罹患急性闌尾炎之病症,逕許可甲辦理出院;而放射科醫師丁就上開電腦斷層攝影檢查影像卻判讀出甲患有急性闌尾炎,惟A醫院亦未建立急性闌尾炎後續通報及通知病人回診制度,甲罹患之急性闌尾炎因而未受及時處置,致其因盲腸炎破裂引致腹膜炎導致敗血性休克,不幸死亡。

法律問題:
(一) A醫院主張甲到醫院急診時並無腹痛之主訴,是否真實可信?
(二)急診醫師乙、丙於病患臨床上未表現典型病症之情況下,未診斷出甲罹有急性闌尾炎並進行相關治療,是否有過失?
(三)A醫院未建立急性闌尾炎後續通報及通知病人回診診療制度,是否有過失?是否為債務不履行?若有過失,與甲之死亡結果間有無因果關係?

實務見解:
(一)衡諸事理,當病患無腹痛之主訴,無腹痛之症狀時,急診醫師並不會指示電腦斷層掃描範圍要包括腹部,而於檢查單之診斷碼記載不存在之腹痛。
參以當時安排甲進行其他之緊急屎尿檢驗、緊急血液檢驗時,其檢查單診斷欄亦同有「789.00腹痛」之記載。
(二)本件急診醫師乙、丙於甲之臨床表現為不典型急性闌尾炎症狀下,無法初始判讀電腦斷層攝影檢查結果為急性闌尾炎,且為應急診快速檢查並為必要處置之醫療需求,未有充分之時間待放射科醫師出具判讀報告。乙、丙醫師為甲做電腦斷層,亦於其出院前會診泌尿科醫師進行觸診、膀胱超音波等檢查,符合醫療常規。自難遽認乙、丙醫師有何醫療疏失或未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三)依醫學文獻,符合特定年齡性別條件之急性闌尾炎病患,有高達96%之比例會在初始症狀發生後48小時內發生闌尾破裂,而嚴重危及生命。則醫療機構依其對病患進行之檢查結果如發現符合上述情況,按其所負治療、維護病患生命健康之醫療債務本旨,自應本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病患為相關診斷、治療或其他必要處置,當無不為任何處理而任令病患處於高度生命危險之餘地。
本件甲於急診時屬於易生闌尾破裂、危及生命的高危險群,則雖甲已離院,仍應將檢查判讀結果通報急診醫師或通知甲回診及時醫療。然A醫院於放射科醫師判讀電腦斷層後未為任何處置,自有未依醫療契約債務本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不因其他醫院或法令規範就急性闌尾炎之檢查結果有無通報規定而有所異。
A醫院如有緊急通報機制,尚有機會召回病人,並及時治療。則A醫院未為通知或其他必要處置之不作為,致病患甲未能及時進行急性闌尾炎之治療,導致因盲腸炎破裂引致腹膜炎造成敗血性休克而死亡之情形,其債務不履行與病患甲之死亡結果間自堪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摘要:
法院認為
1、甲到院時已有腹痛症狀,醫院辯稱沒有甲到院時沒有腹痛症狀,並不足採信;然而卻又認為由於甲之症狀不符合急性闌尾炎之典型症狀,乙、丙兩位急診室醫師沒有由電腦斷層檢查影像中判讀出甲罹患急性闌尾炎,仍沒有醫療過失。
2、但另一方面,醫院之放射科醫師第一時間從電腦斷層檢查即已看出甲罹患急性闌尾炎,卻因為醫院欠缺通報機制,導致甲延誤就醫死亡,醫院方面應對甲之死亡負損害賠償責任。

判決全文請參: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醫上字第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