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善聯合法律-呂清雄律師事務所

產品

代表病方案例5─住院中醫師未發現病人腦中風病情惡化,是否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電洽

事實:
病人甲就醫時為74歲女性,○○年6月28日下午5時因左半邊臉頰下垂、嘔吐等症狀至北市A醫院急診室就
醫,生命徵象穩定,乙醫師診斷為暫時性腦缺血(TIA)。但至6月30日清晨,甲昏迷指數下降為9分,氧分壓降至62.8mmHg,乙醫師未予插管;同日下午2時,家屬抱怨乙醫師未處理,將甲轉至附近之B醫學中心。B醫學中心立即發給病危通知書,轉入加護病房,但甲仍於1個多月後即8月17日死亡,死因為腦中風導致心肌梗塞。家屬認為A醫院及乙醫師有多項醫療行為處置失當,訴請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問題:
(一)A醫院及乙醫師是否犯有醫療過失?
(二)甲之生命或健康,是否因A醫院及乙醫師之醫療行為過失而受到損害?
(三)家屬請求A醫院及乙醫師連帶賠償損害,有無理由?如有理由,其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各為何?



實務見解:

(一)
1、本院認為乙於甲入院17小時後才為電腦斷層掃描,尚難認有符合腦梗塞檢查之作業程序,此不僅延遲確診病因,亦延遲治療之時機(評估是否施打血栓溶解劑),故原告指稱其延誤病患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等語,應屬有據。

2、原告主張乙未於即時評估給予血栓溶解劑而有疏失,本院認為可採。

3、依據鑑定意見,甲雖為急性缺血性腦中風,不宜注射低張性5%葡萄糖水,目的在避免血糖增加及加重腦水腫,但無法因此推論腦血管栓塞持續進行,係受乙未控制血糖高低有關。

4、甲確實已達插管條件,況且其係腦梗塞病人,造成腦梗塞的原因多數是由於腦血管阻塞或狹窄致使局部腦組織受到相當程度的缺血和缺氧,所以乙也應特別注意血氧濃度之變化,而不是以甲並無呼吸衰竭之情形為阻卻事由,故當時乙並未給予插管治療,本院認為處置顯有失當。

(二)如當初於黃金時間給予適當之治療,確實有可能提高治癒率的機會,此也為前揭醫學文獻所明揭其旨,故甲雖屬於進行性基底動脈栓塞之高危險群病人,但並非因此而得中斷其過失醫療行為對甲傷害之因果關係,乙已侵害甲之身體權及健康權,因此應認為原告之損害,與乙之義務違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三)審酌甲為進行性基底動脈栓塞所引起的腦幹缺血性中風之病情,乙有 前述未及時進行腦部電腦斷層檢查,未評估給予血栓溶解劑,不宜給予5%葡萄糖之生理食鹽水及未及時給予插管之過失行為,對於甲所造成醫療影響,以及原告因此需將甲在病況每日愈下時轉診至B醫院所感受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所受精神上之損害,應各以10萬元為適當。

判決全文請參: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醫字第11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