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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病方案例3—加護病房內出現「氣管內管滑脫」事件後數日病人死亡,兩者間有無因果關係?

電洽

事實:
病人甲於○年5月24日罹患肺炎併發敗血症至某醫學中心急診。6月8日進行氣切開術後,病情趨於穩定仍在加護病房照護。依護理紀錄記載,6月10日下午6時04分出現”氣管內管滑脫”事件,雖醫護人員於6時10分重新裝上氣切管(ET) ,惟於6時20分出現血壓及心跳驟降等病危現象,施予電擊與強心劑後始回復生命徵象。當日8時許神經科醫師會診診斷「低血氧引起的大腦病變」。此後甲的二氧化碳分壓(PCO2)、白血球(WBC)、血液PH值皆居高不下,於6日後即死亡,醫院記載死因為敗血症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家屬訴請醫院、主治醫師乙、及護理人員丙損害賠償。

法律問題:
(一)值班醫師之病歷記載內容與本件氣管內管脫落事件是否有關?(醫院主張無關)
(二)甲之死亡與系爭氣管內管滑脫事件有無因果關聯性?



實務見解:

(一)原審既未就值班醫師於前開病歷記載之甲病況與系爭氣管內管脫落後甲發生之症狀說明其取捨之意見,亦未再傳訊證人值班醫師究明,遽以○年6月10日下午六時四至十分之生理監視器紀錄顯示甲當時有呼吸數,即認值班醫師前開病歷上之記載與系爭氣管內管脫落無關,自嫌率斷。

(二)審酌醫審會鑑定意見內容,顯見甲之病情於系爭氣管內管脫落後發生重大改變。從而上訴人主張因系爭氣管內管脫落,造成甲之敗血症惡化?甲之死亡與系爭氣管內管脫落間有因果關係,是否全無可採?有再行研酌之餘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判決全文請參: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42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