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病方案例1—連續插管失敗後病人變植物人,是否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電洽
事實:
病人甲於○年○月○日清晨因痰多、呼吸困難至某醫學中心急診,到院時昏迷指數GCS為12分(E4V2M6),血氧飽和度(SPO2)為99%,生命徵象正常。乙醫師診斷為”吸入性肺炎併有急性呼吸衰竭”予以氧氣罩供氧處置。5時25分送至檢查室進行腦部CT,過程約30分,SP02降至90%。6時15分,乙醫師開始為甲插管,歷經1個小時15分,有7次插管皆未成功,有5度SP02低於90% ;7時31分,病人出現病危現象經CPR;7:37分,丙麻醉科醫師支援,2分鐘內即插管成功。翌日甲之GCS剩下6分,2年後該醫院鑑定病人成植物人狀態。甲請求醫院及乙連帶損害賠償。
法律問題:
(一)關於甲到達三總醫院時,有無意識改變?有無吸入性肺炎?
(二)關於甲接受插管及急救過程中,乙有無注意持續給氧,乙插管過程中有無違反醫療常規?有無疏失?
(三)甲成為植物人之狀態與乙之醫療行為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實務見解:
(一)證人即消防救護員係對照系爭救護紀錄表後所附之評估表而為評分,而甲到達醫院時其睜眼反應為眼睛自發性的睜開(E4)、言語反應為有出聲,但只是呻吟(V2)、動作反應則為可遵照指示動作(M6);再者,醫院之急診護理評估表主訴亦僅記載呼吸困難,是甲於到達醫院時其眼睛係自發性的睜開,並可遵照指示為動作,且無昏迷及神智異常之情形,可證甲到達醫院時,其意識並無改變。
(二)
1、乙於插管過程,並未持續給氧使甲之血氧飽和度持續維持在90%以上,應可認確有醫療上之過失。
2、乙於插管過程中,嘗試6至7次插管既皆失敗,而乙已是資深醫師,應可及早考慮照會其他資深醫師、麻醉科醫師或耳鼻喉科醫師繼續進行插管,或使用特別器具,以幫忙插管,惟乙照會麻醉科醫師為當日7點31分至7點37分之間,距離開始插管時間即6點15分長達約1小時17分以上,時間已過久,顯然不符合醫療常規,足以認定其確有醫療過失。
(三)
1、按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49號裁判要旨參照)。
2、依鑑定報告,一般而言氧氣分壓降至60mmHg以下(血氧飽和度低於90﹪),極可能造成腦部組織缺氧,故血氧飽和度低於90﹪可能造成腦部組織缺氧;又承前所述,乙於插管過程,並未持續給氧使甲之血氧飽和度持續維持在90%以上;又甲自○年○月○日後,因缺氧性腦病變已呈植物人狀態,足見甲成為植物人之狀態,與乙於插管過程中,未及早照會其他醫師早建立安全氣道,及未持續給氧使甲之血氧飽和度持續維持在90%以上,應有相當因果關係。
判決全文請參: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醫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