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醫方案例3—醫師未檢查出子宮外孕與病人接受輸卵管切除術之間,有無因果關係?
電洽
事實:
甲為婦產科醫師,病人乙於某年9月26日因下腹疼痛及月經過期而至甲之門診求診,甲施以超音波檢查及驗孕檢查後,診斷已懷孕5週。隔2日乙因陰道出血及下腹痛再度前往甲之門診就診,甲經由問診、理學檢查及超音波檢查後,診斷乙患有「不可避免性之流產」,建議乙接受子宮擴刮術,乙同意接受該手術。嗣約2週後,乙因腹腔疼痛至丙醫院診治,丙醫院實施腹腔鏡後,診斷乙患有子宮外及併闌尾炎並施以「輸卵管切除手術及尾切除術」,乙對甲提起業務致重傷告訴。
法律問題:
(一)甲以9月26日之超音波影像確有「胚囊」存在為由,可否主張依據醫療常規得排除子宮外孕之後續檢查而無過失?
(二)乙接受輸卵管切除手術與甲之醫療行為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實務見解:
(一)本件並無從確認告訴人於98年9 月26日之超音波影像是否確有胚囊存在,且縱告訴人○年9 月26日之超音波影像確有「胚囊」存在,然亦不能排除此為「子宮內假性妊娠胚囊」之可能。被告辯稱其於○年9 月26日之診斷過程,即可確定告訴人係子宮內懷孕,以此逕認子宮內妊合併子宮外孕機率極小,而可排除告訴人子宮外孕之可能云云,顯不足採。
(二)然乙確有腹痛、內出血、輸卵管沾黏等情形,已如前述,兼衡保守性治療如施打Methotrexate(MTX、胺基甲基葉酸)、輸卵管造口術(Salpingostomy)之失敗率及復發率偏高,是丙醫院於○年10月14日為乙施行右側輸卵管切除之手術,並得乙同意,有手術同意書在卷可稽(見他卷第38頁),是應認此為妥當之治療行為,且乙雖因輸卵管遭切除,致生殖機能嚴重減損,然核與甲未能依醫學常規、循子宮外孕追蹤及處理原則及早檢測發現乙之子宮外孕之業務過失行為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判決全文請參: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