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殘廢案例1:車禍導致殘廢但該部位原有舊疾,是否可請領意外殘廢保險金?
電洽
事實:
某甲於98年12月發生車禍前前患有腰椎退化舊疾,於95年11月9 日接受腰椎第4、5 節減壓、骨融和及固定手術後,可以行走、正常工作,並固定至衛生署新竹醫院門診追蹤。但自98年12月14日發生車禍後,造成左下肢疼痛、無力、行走困難,經肌電波及神經傳導檢查顯示神經根病變更嚴重,向三家保險公司請領殘廢給付皆遭拒絕。
法律問題:保險公司主張某甲之現存傷病未構成「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第7級殘廢,以及現存傷病是其原有舊疾惡或所致,與係爭車禍無關聯性,有無理由?
實務見解:
(一)本案法院判決3家保險公司共應給付被險保人新台幣532萬元。
(二)法院採認被保險人診治醫師之到庭證詞,認定原告所罹外傷性腰椎損傷合併左側第五腰椎神經根損傷之傷害,係98年12月14日車禍所致之意外傷害,換言之,與原告於98年7 月2 日向被告全球人壽投保前之疾病無因果關係;原告所受前開傷害,已符合兩造保險契約附表第1 項神經第1-1-4 項內容之第7 級殘廢,及第9 項下肢第9-4- 10 項內容第7 級殘廢程度,原告得請求理賠金百分之80。
判決全文請參: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10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