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案例1:「猝死」是否屬意外死亡?
電洽
法律問題:「猝死」是否屬意外死而得請領意外險保險金?在國外發生「猝死」,受益人的舉證責任可否減輕?
實務見解:
(一)衡諸民事訴訟法上之舉證責任為一動態之觀念,原非始終固著為一造之義務,就該發生於國外,遠非我公權力所及,舉證本屬不易之保險事故,被保險人自僅需證明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害確屬存在,並以相當證據釋明保險事故發生之經過即為已足,不宜科其過重之舉證責任。
(二)系爭搶救病歷下方則載有:類別:(創傷、2.心腦血管、3.呼吸、4.消化、5.猝死、6.急性中毒、7.小兒疾病、8.轉出院、9.其它)等字樣,顯係供初步診斷欄選填之參考。可知馮○○醫師已初步排除死亡原因非上開心腦血管、呼吸、消化、小兒等疾病所致,而選填猝死。
判決全文請參: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保險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