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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案例1:「猝死」是否屬意外死亡?

電洽

事實:
某甲至中國大陸出差,用完晚餐後回飯店休息,翌日清晨同事叫門未應,醫師到現場搶救無效,在急診病歷上記載「猝死」。

法律問題:「猝死」是否屬意外死而得請領意外險保險金?在國外發生「猝死」,受益人的舉證責任可否減輕?


實務見解

(一)衡諸民事訴訟法上之舉證責任為一動態之觀念,原非始終固著為一造之義務,就該發生於國外,遠非我公權力所及,舉證本屬不易之保險事故,被保險人自僅需證明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害確屬存在,並以相當證據釋明保險事故發生之經過即為已足,不宜科其過重之舉證責任。

(二)系爭搶救病歷下方則載有:類別:(1.創傷、2.心腦血管、3.呼吸、4.消化、5.猝死、6.急性中毒、7.小兒疾病、8.轉出院、9.其它)等字樣,顯係供初步診斷欄選填之參考。可知馮○○醫師已初步排除死亡原因非上開心腦血管、呼吸、消化、小兒等疾病所致,而選填猝死。

判決全文請參: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保險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